贵州省农业工程学会(GSAE)成立于1982年,是由贵州省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贵州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一级学会。
四十余年来,学会始终坚持立足贵州省情,通过团结和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促进贵州农业工程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生产与乡村人居、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助力行业持续塑造与时代同步脉动的山地先进农业。
—— 理念职责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全面启动,学会也将进一步加快迈向现代新型学团的步伐。通过更加实务化、专业化、数智化、平台化的科技动员手段,秉承工程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服务高质量发展,科技工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理念;激发和赋能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引导和支持广大农业工程技术劳动者,带动和助推广大农业工程科技成果应用者,一体推动农业工程学科与工程技术体系以及从业者的共同发展;履行为农业工程学科发展服务,为农业工程人才发展服务、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的职责。
—— 学科领域
农业资源区划与产业战略 | 山地田作与林作农业工程 | 环控设施栽培和养殖工程
山地农业机械与智能装备 | 农产品加工与贮运流通工程 | 农业农村信息工程 | 农业工程经济与管理
农业基础设施和通用设施设备 | 乡村规划和乡村建设 | 农旅康养融合与多能农业
农村改革与集体经济发展 | 农业产业投资与产业金融 | 农业标准化与品牌化
—— 创新体系
贵州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贵州省农业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GUIZHOU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英文缩写名:GSA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共同推动农业工程学科的创新和发展,秉承推广和普及农业工程化,促进农业工程科学方法和农业工程技术手段在贵州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的理念,履行为农业工程学科发展服务,为农业工程人才发展服务、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的职责。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坚持农业工程科技工作与行业、产业深度融合,坚持激发和赋能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引导和支持广大农业工程技术劳动者,坚持带动和助推广大农业工程科技成果应用者;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农业工程技术体系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一体推动农业工程学科与农业工程技术体系、农业工程从业者的共同发展,促进农业工程科技创新和转移转化,为有力支持贵州农业产业提质升级,有效助力贵州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设立的实体机构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团体领导下,实行自主管理,独立核算,按管理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知识,传播宣导农业工程理念,示范推广农业工程技术,采编发布相关科技情报和行业资讯,举办相关讲座和组织相关培训,编辑、出版、发行农业工程学科及学术刊物;
(二)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科融合和环节融合活动,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商贸交流活动,举办和承办相关对接、交流、研讨、观摩、展览等活动;
(三)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开展农业工程相关技术和能力提升服务;
(四)承担科研和创新平台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研项目评估,制定团体标准,开展科技奖励推荐,举办和承办科技赛事,设立和承办科学技术奖项评选活动,扶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和集体;
(五)开展省际、国际农业工程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和国外技术考察、交流、培训,发展省外及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机构开展乡村专业服务,开展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
(六)开展宏观政策、产业发展、技术趋势等战略课题研究,开展相关解决方案研发,就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工程学科和成员发展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咨政建言,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进行农业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开展信息和数据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培育、技术转让和产业招商引资服务。承担农业农村区域发展战略、项目可行性研究、农业工程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承担特色产业产品开发、市场开发、商贸流通服务,承担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企业文化、品牌策划等咨询服务;
(八)指导、部署和管理本团体设立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积极开展学会活动;
(九)开展其他与本团体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农业工程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学生个人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个人会员。
1、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专业技术初级职称及以上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有三年以上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在农业工程科研、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者;
(六)满足普通会员条件,并具有相当于高级职称及以上水平者,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个人会员。
(七)满足以下条件者,学会授予“会士”终身荣誉称号。
1、在农业工程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公认的学术地位;
2、按程序获得提名,并经过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遴选确认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推荐优秀人才参加本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农业工程相关领域(农业资源区划与系统工程、现代山地农田与生物工程、山地农业机械与智能装备、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设施园艺和畜牧工程、农业水利和水土生态工程、智慧农业和产业数字化、农业工程咨询与管理、乡村振兴规划和乡村建设、农旅康养融合与多能农业、农村改革与集体经济发展、农业产业投资与产业金融、农业标准化与品牌化)从事教学和科研、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技术体系订立和优化、技术产品研发和制造、系统工程筹划和实施、农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农业工程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的推广和创新转移工作,取得一定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
(三)会龄一年以上,过去一年对学会的贡献超过1/2的会员。确在农业工程相关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但其会龄和对学会的贡献不足者,经理事会和对应的专业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破格参选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
(十二)检查理事权利、义务执行情况;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核准本团体财务收支;
(六)代表本团体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责任;
(七)领导制定本团体发展规划。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省科协机关党委批准,
成立“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农业工程学会支部委员会”。
吕大明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
吕敬堂同志担任组织委员。
—— 政治引领
学会党支部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推进“两个覆盖”,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抓好作风建设。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及方针政策,巩固拓展党的历史学习,回顾、教育和专题教育成果,积极持续开展会员专家“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科技服务实践活动。积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学会意识形态工作。
—— 党的建设
学会积极响应社会组织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继成立学会党支部后,于2022年11月26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组织建设写入学会章程,并在学会发展规划中制定了学会党支部、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三位一体”学会工作机制。
—— “党建强会”工程
结合乡村振兴,学会积极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实施“党建强会”工程,推动党建工作与乡村振兴专家科技服务一起开展。推动学会“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组织会员学习践行科学道德规范,加强学会党支部和党员会员的工作监督。